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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安全装置等;
(三)损毁或者擅自遮盖、移动各类标志标识、设备等;
(四)损毁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
(五)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六)擅自进入行车区域、隧道、控制室、驾驶室等禁止进入的非公共区域;
(七)攀爬、跨越、毁坏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八)干扰车门、屏蔽门(安全门)、闸机开关,强行上下列车、进出闸门;
(九)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危险乘梯行为;
(十)越过黄色安全线候车或者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十一)追逐、打闹或者使用滑板、滑轮等器械进行滑行等;
(十二)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七、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和通风亭周边十五米范围内存放危险化学品、堆放杂物、乱停车辆、擅自摆设摊点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八、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修建或者种植影响行车安全和瞭望的建构(筑)物、树木。重点保护区的绿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检查、维修、行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要求绿化管理责任人进行处理。
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发生突发事件的,乘客应当服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指挥。
十、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全程票价收取票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全程票价五倍的罚款;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十一、违反安全、文明乘车须知情节严重的,将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以上内容摘自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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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宁发布、南国早报、南宁新闻网
编辑丨微崇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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