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2年6月15日入职临沂东世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大概在第二天天签订了劳动合同(只签了一份,公司留下了),在2013年1月份又根据应急防护用品有哪些公司要求重签了一份合同,在2013年5月底,我填写了离职书,以快递的形式寄给了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喻某(在后面离职了),并以短信形式通知了公司零售经理陈某,因实际工作没有交接好,直到2013年7月24日晚,把实际工作全部妥善交接给我的直属上级领导陈某,我才离开工作岗位,在之前几天,我已经把工牌和公司分给我的手机号以快递形式发给公司行政部张某在8月底,公司零售经理陈某以我未填离职表格为由,暂发我7月份出勤24天的工资1800和出差补助1200当时任我百般解释,求爷爷告奶奶,说尽了好话,也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在我任职13个月内,公司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户外运动用品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我的案子案情十分简单,面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故意拖延,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恳求你们能帮我解决难题,谢谢!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谢谢了!
在2014年2月11日,我到临沂兰山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关于上述工资补助和社保事宜,在2月17日,他们立了案并进行了调查,在3月10日,劳动监察大队联系我进行调解,当时我在电话里答应了,行政人事刘经理告诉我会尽力争取,但从此了无音讯,我未收到任何人打给我关于支付工资的事情的电话,我的工资卡也没有收到任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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