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对方生产、销售的同款健身器材侵犯自身注册商标,一家外国企业来华将国内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外,还诉请赔偿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万元。
年9月6日下午,上海浦东法院对本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侵权获利逾万元,且其商标侵权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遂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据悉,本案系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上海浦东法院的判决对新《商标法》实施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条件审查、赔偿基数确定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注册商标遭假冒,权利人无奈来华起诉
原告某外国企业诉称,公司主要从事运动器材的生产销售、健身课程的推广,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并在中国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涉案商标。通过广泛销售健身器材,以及组织、推广相关的健身培训项目,涉案商标已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原告发现,年3月,被告在某展览会上销售使用了涉案商标的同款健身器材。同时,被告还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