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
目录
1.全国首例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学作品人物形象保护范围的确定
2.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纠纷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审查和赔偿基数确定
3.“美卓”商标侵权顶格判赔案——诉讼外自认规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4.“米高梅”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仿冒外国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5.“金茂”商业标识共存纠纷案——在后登记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定
6.恶意抢注商标起诉在先标识被判驳回案——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在先使用抗辩审查
7.美国马里奥特环球公司滥用商标被判赔偿案——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与审查
8.国内首款AR探索类网游“外挂”诉前禁令案——网络游戏“外挂”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的司法审查
9.“清醇晓萍”商品装潢不正当竞争行政诉讼案——“有一定影响”商品装潢的认定
10.《永恒之塔》网络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罪案——新形态网络游戏“私服”复制发行的认定
01
全国首例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学作品人物形象保护范围的确定
裁判要旨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往往只是作品情节展开的媒介和作者叙述故事的工具,离开作品情节的人物名称与关系,因其过于简单,一般不能获得充分而独特的描述,难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使用。如果人物形象已经在读者群体中与作品之间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的联系,具备了不同于著作权客体的指代和识别功能,利用这些要素创作新的作品,完全可以借助其市场号召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并由此增强竞争优势。判断新作品创作时对原作人物形象的使用是否正当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考虑使用人的身份、使用的目的、原作的性质、使用对原作市场的潜在影响等因素,一方面应充分尊重原作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创作和评论的自由。
推荐理由
该案系全国首例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文学作品人物形象保护范围的确定。该案判决后受到社会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