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民初号
原告:平衡身体公司(BALANCEDBODY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市88街**。
法定代表人:肯·恩德尔曼(KenEndelman),该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程程,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康市/div
法定代表人:胡瑞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衡身体公司(BALANCEDBODYINC.)与被告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在法定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年8月1日裁定驳回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年9月2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组织当事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并于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冯程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衡身体公司(BALANCEDBODYINC.)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除特别标注外均为人民币)万元,其中包括律师费,元、公证费16,元、差旅费8,元、文件打印费元。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全球第一家普拉提公司,系全球最大的普拉提设备和教育提供商。普拉提是一种舒缓全身肌肉及提高人体躯干控制能力的运动。多年来,原告与全球最有名望的普拉提专业人士合作,创建了优质设备和先进课程。原告还提供多种培训计划、咨询服务和网上工具,满足各种规模的普拉提教室和健身机构以及家庭用户的需要。原告拥有24项美国发明专利和多项国际发明专利,在中国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MOTR”商标。原告的“MOTR”健身器材在中国广泛销售,原告也与其他中国公司合作组织、推广围绕“MOTR”健身器材的健身培训项目,“MOTR”健身器材及健身项目的相关信息亦常见于媒体宣传报道,涉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参加年3月14-16日在上海举行的第五届中国(上海)国际健身、康体休闲展览会时,销售使用“MOTR”商标的健身器材。同时,被告还通过 宫晓艳
审判员 姜广瑞
审判员 邵 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嘉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